中国凉都----六盘水检察人系列报道之八十五
贵州六盘水:多次流窜盗窃基站蓄电池,盗窃、收购人员均被批捕!
近日,盘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盗窃基站蓄电池的蒋某某、苏某某等人以涉嫌盗窃罪作出逮捕决定,对收购被盗基站电池的倪某某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作出逮捕决定。
01 案情回顾
2023年2月至6月期间,犯罪嫌疑人蒋某某、苏某某等人流窜至盘州市保田镇、乐民镇、大山镇等地,多次盗窃通讯基站蓄电池,并由苏某某负责销赃。期间,苏某某十余次将盗窃来的基站蓄电池卖给盘州市某废品回收站老板犯罪嫌疑人倪某某,非法获利12万余元。倪某某以6.7元或7元每公斤的价格收购被盗电池后,以7.4元每公斤的价格转售他人获利。
02 检察官提醒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偷电池必触“法网”,不义之财和来路不明之财皆取不得。废品能收,“赃物”不能收,切莫因一些蝇头小利触犯法律红线,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害人害己,得不偿失。
03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凉都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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